申请深圳前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前海智硕企业服务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联系丁小姐: 智硕企业服务上海代理联系杨小姐: 深圳代理注册外商独资企业,联系丁小姐: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二)业务形式和租赁标的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明确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财产包括: 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3、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